徐经胜
“雇员负责清扫公司男、女厕所,负责地面、纸篓、马桶和洗手面盆等的清洁、消毒和卫生工作。”7月30日,原本担任公司资深策划的杨华(化名),在怀孕后从人事部门接到这份换岗不换薪的合同后,令她气愤不已。“我月薪9000元,如果签了这份合同,估计就成了‘史上最贵的清洁工’了。”(8月2日《新闻晨报》报道)
从目前的女工保护情况看,这位“史上最贵清洁工”还算是幸运的,毕竟这位白领女工并没有因为怀孕而丢失工作。从法律角度来看,该公司作出这番决定的确不违法,但是,换岗不换薪,对一个孕妇来说,清扫厕所是不是很不仁道呢?而且还有一种嫌疑:是不是想通过更换孕妇难以接受的工作,变相的让她主动辞职呢?“最贵清洁工”折射女工保护缺失。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法》等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等等。
但是,目前,很多女工的这些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为怀孕、生孩子而丢失工作、丢失岗位的大有人在,一些女工不得已为了岗位、为了工作而错过了最佳生儿育女时期,诱发了一个又一个家庭和社会问题。
尽管法律法规对女工保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得不到落实,保护女工的法律法规形同虚设。而且在女工保护上还存在很多法律漏洞,很多明明侵犯了女工权益的行为,却难以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就像“最贵清洁工”,法律能奈它如何呢?
女工是否得到保护,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社会文明的程度,保护女工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在保护女工方面,社会不应该有任何滞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