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群众来信”栏目刊登了陕西省平利县众重晶石企业的群众来信,在来信中众企业主对平利县政府出台的《平利县矿产资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群众来信》刊登后,引起了平利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对《办法》进行全面审核,《群众来信》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平利县矿山企业的高度关注,在矿产企业主和职工中更是引起强烈地反响,法律界人士也发表了看法。
就平利县政府制定的《办法》是否给矿山企业设定新的“行政许可”及是否违反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
平利县矿产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办法》中没有新增行政许可,其行为是对企业是否手续完备、是否属合法经营企业的一种日常检查手段,属于规范管理范畴,不存在增设了新的行政许可,这样的行为没有必要举行“听证”。
陕西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理事、中国执业法律顾问李辉忠却持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对平利县制定的《办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在平利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企业凭《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按计划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公室核发《矿产资源税费预缴凭证准供通知书》,矿产资源经营企业必须凭《通知书》到税费预缴凭证领购大厅领购《预缴凭证》,从事矿产运输的车辆必须持有经营企业的《预缴凭证》在申报点登记后方可通行。李辉忠认为《办法》中规定的诸如“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办公室核发,企业必须,运输车辆必须”的内容是典型的“行政许可”,县一级政府在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外为该县的重晶石企业设定新的行政许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长期从事法学研究的张兵认为,行政许可是一种公权,行政许可能否正当行使关系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障,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在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矿产企业在没有把矿石开采出来,在没有把矿产品销出去以前是否就要提前预缴税费也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另一个焦点。为了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平利县有关职能部门在公路上“设卡”检查《预凭证》,限制没有《预缴凭证》的车辆外运矿产品,其做法在矿山企业和运输行业引起强烈的争议。
平利县矿产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实行“一票制”管理有利于堵塞国家税费的流失,有利于克服税费征收过程中的漏洞和征收标准上的差异。
平利县的矿产企业主的《投诉材料》中整理了有关国家税务方面的法规和规定,增值税只能在企业实现销售行为后才能征收,严格禁止为征税而采取的“设关设卡”行为。国家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和《通知》中要求,防止税源流失关键还是要靠科学的制度和科学的管理办法;税种、税率都是法定的。一国家注册税务师认为,县一级政府是没有权力改变和调整的,擅自调整征税程序也是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的。
矿产企业主们对平利重晶石行业的发展感到迷茫,重晶石企业在平利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前几年一直不是很景气的时候没有人来过问,这几年老板们才赚了些钱,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就多了,县政府制定的《办法》出台后好景不长,企业的负担明显重了,老板赚不到钱还要亏本,两年来县上九个稍有点规模的重晶石企业已停产了八个,矿山停工了、车辆停运了、工人下岗了说明了什么?
《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是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还是束缚了当地特色产业的发展?其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矿产企业主们通过正常途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了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矿产企业委托的法律顾问已正式致函平利县政府,有关问题还将进一步磋商。
本报将继续关注该事件的发展。
(陈涛 唐登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