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将再次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为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于8月17日专门下发了《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调整对象:2006年年底前退休的企业职工
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对200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含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下同),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调整方式:普遍调整与部分倾斜相结合
据悉,此次调整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普遍调整。2006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企业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以体现公平;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5元,以体现效率。
二是部分倾斜。普遍调整后,对以下人员再给予倾斜:
(一)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其基本养老金水平分五段分别进行倾斜,养老金水平低的,适当多增加,养老金水平高的,适当少增加,分别月增加20元至40元: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600元(含6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600元至700元(含7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增加后不足640元的,补足到640元;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700元至800元(含8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加后不足735元的,补足到735元;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800元至900元(含9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增加后不足830元的,补足到830元;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9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增加后不足925元的,补足到925元。
(三)对195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按其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5元,其中1954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