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全民创业,自今年10月1日起,陕西省对个体工商户按期缴纳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陕西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全省按期缴纳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我省现行按期缴纳营业税起征点是2003年5月进行调整的,执行四档标准,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榆林、安康、商洛8个市和杨凌示范区执行月营业额1000元标准;汉中市执行月营业额1500元标准;西安市所属郊县和阎良、临潼、长安3个区执行月营业额2000元标准;西安市城六区执行月营业额3000元标准。 (李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