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了。记者从昨日召开的陕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0月份以前,广大群众期盼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在西安、咸阳等试点城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实行自愿缴费,缴费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学生、儿童不低于60元。居民缴费后经过一定的等待期,便可在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时享受医保待遇。
我省将采取有效措施使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资金来源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
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从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筹资水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学生儿童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具体缴费标准由试点城市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家庭和财政负担能力、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参保缴费
医保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上述缴费和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欲参保者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到所在的社区办理参保事宜。
2009年全省推广
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目标为:2007年在宝鸡、西安、咸阳、延安和榆林市启动试点,其中宝鸡、西安和咸阳为国家试点城市;延安和榆林为我省试点城市,2008年全省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09年在全省全面推开,覆盖全体城镇居民。
中央补助
列入国家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原则上每人每年再按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30元。
地方补助
列入国家和我省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省级财政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对延安、榆林和杨凌示范区补助50%;西安、宝鸡、咸阳补助60%;铜川、渭南、汉中、安康、商洛补助70%。市、县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延安、榆林和杨凌示范区不低于50%;西安、宝鸡、咸阳不低于40%;铜川、渭南、汉中、安康、商洛不低于30%。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三无”(即:没有收入来源、又没劳动能力和没有法定赡养人)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本报记者 薛生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