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们单位近年来由于人员频繁流动,导致业务量急剧下降。我们将诉诸法律,但又难以区分哪些是商业秘密和正常工作,我们该如何运用劳动合同来保护商业秘密?
西安 王丹
王丹先生: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予以限制范围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生产技巧、化学配方、工艺流程、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
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有(1)公共信息。如报刊杂志和其它媒体、公共场所、展示会等方面获得的信息;(2)与人身有紧密关系的经验和技能。如有关部门和单位公开出版的岗位技能基本知识和操作经验等。
用人单位必须学会运用劳动合同来保护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协商条款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不对外泄密的义务
(2)对劳动者“跳槽”到同类企业、从事同种职业进行合理限制;
(3)违反劳动合同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具体数额由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