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翟西滨·
天下竟有这等奇闻。中秋将至,河南的一家建筑公司给农民工发了5盒月饼,但月饼并不是“犒赏”农民工的,每盒月饼要抵418元工资!
工资等于月饼,可谓奇闻怪事。当今,农民工已经成为社会进程中的一支生力军,他们“背起行囊、离别家乡、闯荡四方、日夜奔忙”,大大小小的城市到处都有他们的足迹和身影。他们是受全社会关注的弱势群体。试想:辛苦劳作一整,换来的不是养家糊口的工资,而是价格不菲的月饼,农民工怎么能吃得起、咽得下?恐怕让谁摊上这事,都会“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月饼不等于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河南这家建筑公司的做法显然有悖于法律,更谈不上什么“月”中情、“饼”中义,纯属愚弄农民工、侵害农民工之举。
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党和政府的一贯要求。因此,各级劳动、监察和工会组织,要高举“维权”大旗,抓住不放、一查到底,还理于民、还公于民。让一切“变相”欺诈农民工的行为,成为“过街老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