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入分组讨论,与会人员针对规模性的资源开发引发的新的生态环境问题、处罚标准过低起不到应有的法律震慑作用、生态环境保护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原《条例》的一些内容与新出台的上位法不衔接等议题,提请常委会修改《条例》,增加新条款。
煤炭开发单位超能力生产是造成陕北地面塌陷、生态环境破坏的重要原因,应当予以禁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这一意见,草案修改稿规定,禁止煤炭开发单位超过依法登记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违反本规定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修改稿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用于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大气污染、煤矸石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和沉陷引起的地质灾害等方面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修改稿还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单位应当提取环境治理保证金,用于因其开发引起的生态环境破坏的治理。企业提取的环境治理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
违法处罚数额较小,造成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过程中环境违法成本较低,是环境屡遭破坏一个重要原因。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订草案稿第四十三条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罚标准,从“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除责令限期治理外,增加了“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增加了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对石油开发单位违法将废水排放以及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造成污染事故的责任人员分别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薛生贵 实习生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