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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返聘受伤属工伤

2023年10月07日

陈某退休后受聘于上海某学校,一天,她在校园内被迎面跑来的学生撞倒,经诊断为骨折。陈某为退休人员,这次受伤到底算工伤还是遭遇民事侵权?学校和区劳动保障局各执一词。8月24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就全市首例退休人员工伤认定案作出判决:退休人员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时受伤属工伤。

原告上海商业会计学校称,其系事业单位,陈某是学校聘用的已退休人员。学校承认陈某确实是在学校被撞骨折,但学校与她没有劳动合同,双方只存在民事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学校提出,陈某在校园内被学生撞倒致伤的事故是他人侵权造成,可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但不应通过工伤认定途径解决。因此,学校并未按有关规定在30日内向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06年8月,陈某直接向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12月,区劳动局经调查核实,于今年1月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商业会计学校与陈某之间存在特殊劳动关系,陈某的伤属于工伤。

商业会计学校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出撤销关于陈某的工伤认定,要求市政府审查并撤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今年4月,市政府给出了审查意见,认为《特殊劳动关系通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基本精神,没有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另外,《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从这一点来看,陈某申请工伤认定不是非得提供劳动合同不可。据此,区政府维持区劳动局作出的关于陈某的工伤认定。

商业会计学校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关于陈某的工伤认定。

法院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后认为,《特殊劳动关系通知》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针对本市劳动力市场的实际状况,为解决实际问题而作的规定。该规范性文件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查,符合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基本精神,未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在本案中的适用依法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陈某是商业会计学校雇用的退休人员,陈某与商业会计学校之间已形成了特殊劳动关系。无论陈某提出民事损害赔偿与否,均不妨碍区劳动局依其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工伤认定结论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董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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