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燮·
据报道,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我觉得此举甚好。
性骚扰会造成被骚扰者身体、精神、名誉等损害,法律对此早有规定,但性骚扰的特点决定了其界定难、取证难,所以法律即使再事无巨细,有时也显得无可奈何,因此,四川这一规定通过单位的协助避免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比法律手段更有效、成本更低。因为在单位这个“熟人社会”里,如果一个人有性骚扰的恶习,会被大家和单位所共知,其在单位将抬不起头,如果单位再有相应的措施加以制止,就会有效防止性骚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