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提出,录用女工不得限制结婚生育,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今年年初,中央电视台对就业歧视进行了一个网上调查,结果显示,有74%的求职者遭遇过就业歧视。在中国的就业市场上,90%以上的招聘广告均含有歧视性条款,包括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乃至身体歧视如身高、相貌等。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贝克尔曾对歧视现象进行过经济学分析。他的歧视理论是建立在“身心不悦”的基础上的。他认为,如果某人具有歧视性的偏好,那么他就乐于以某一群体替代另一群体,并为此支付费用。
就业歧视扩大了人与人之间的差距,逐渐形成了社会弱势群体,进而割裂了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联系,这种分割必然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与进步。据报道,美国报纸上的招聘广告,大都只写明职位、报酬等,至于年龄、性别、种族、身体健康、宗教信仰、国籍、家庭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则很少看到。即使在面试时,这些问题也都被排除在外,因为雇主们很清楚,提出这些问题,就可能涉嫌就业歧视,成为被告。成为被告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惩罚性赔偿。赔偿往往是天文数字,公司越大赔得越多,这是他们无法承受的。我国最为紧缺的,恰恰是这种刚性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就业管理规定,可谓是及时的务实之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监管的不足,有利于消除就业歧视性限制。
就业歧视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和经济现象,并非只是某种观念或力量简单作用的产物,而是深刻的历史原因与现实原因共同作用下产生的结果。本质上讲,
造成就业歧视的重要原因,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限被无限放大。就业歧视是一种权利关系不平等的表现。“强资本,弱劳动”是经济学家对资本与劳动之间关系的概括。在这种意义上,歧视作为一种权力,反映出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不平等。积弊已久的就业歧视不但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对社会和谐发展也有阻碍作用。
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利,法律法规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但仅有法律法规是不够的,实现就业平等,归根结底有赖于求职者自身权利意识的觉醒。在探究就业歧视的原因时,有学者指出,歧视作为一种社会习俗,与形成稳定的经济结构关系具有相容性。原因在于,当歧视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习俗、传统或不成文的规范时,对某一群体的歧视便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做法,这种歧视的非正式制度不仅会促使有偏见的人采取歧视行为,而且还会迫使本来不愿意歧视的群体采取歧视行为。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的就业歧视问题,还是要立足于每个人认真对待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