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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3年10月08日

本报讯 在秦岭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应符合秦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11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禁止在秦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地勘探、开发矿产资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后,秦岭实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制度,开发单位缴纳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用于水系破坏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治理。《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将要实行的《条例》规定,禁止在秦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重要地址遗址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违反规定勘探、开发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提取环境治理保证金,用于本单位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实施。环境治理保证金按企业所有、专款专有、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报记者 薛生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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