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咸阳电信分公司在规范劳动用工中出现的问题,引起省总工会的高度关注。省总在调查了解后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了反映(本报于2007年12月29日一版头条刊发消息),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此事极为重视,立即决定立案查处。据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去年12月28日下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赶赴咸阳市和礼泉县迅速展开调查。12月29日下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向陕西省电信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陕西省电信有限公司为这部分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据调查,咸阳电信分公司从2007年9月份起,将部分职工转至另一家公司,由该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咸阳电信分公司与这部分职工终止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未能向这部分职工支付经济补偿,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规定,应当向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向陕西省电信有限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决定书。
赵程昱 本报记者 王仓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