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于2007年4月4日以《一个楼管阿姨与名校的“战斗”》为题,对西安交通大学(以下简称:交大)与原职工杨桂君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报道。交大不服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将杨桂君起诉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日前,案件一审终结,杨桂君胜诉。
2007年6月27日,碑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交大认为,2006年8月,杨桂君与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而却将交大诉至仲裁委。杨桂君与交大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其要求交大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办理养老、医疗社会保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杨桂君的请求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杨桂君认为,仲裁委的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该维持。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西安交大与杨桂君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基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西安交大一直否认与杨桂君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法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原、被告的举证能力,确定由西安交大承担杨桂君自1983年起在西安交大工作及工资发放情况的举证责任,时限是十天。法庭宣布暂时休庭。
2007年9月21日,再次开庭,杨桂君提出反诉,碑林区人民法院依法将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认为,其成立于2000年,2001年公司接管了交大的物业服务,杨桂君于2001年10月被公司聘用从事学生公寓管理工作,2006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杨桂君在2000年时已经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的年龄,在填写用工登记表时隐瞒真实年龄。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办理“三金”等社保手续,不应支持,愿意支付杨桂君2005年7月至2006年5月工资990元及经济补偿金247.5元。
法庭认为,交大在指定期间内未能提供法庭要求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就是说,此时法庭可以依法认定,西安交大与杨桂君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之后,法庭进行了调解。
2007年12月18日,法庭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进行了宣判。法庭认为,2000年3月西安交大成立西安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杨桂君的工作地点、工作性质均未发生改变。2001年6月,杨桂君所在的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归属西安交大后勤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后,杨桂君与交大之间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变更为其与西安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杨桂君在交大的工龄应该一并计算在内,原交大与杨桂君之间的劳动关系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均由西安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承担。并最终判决西安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杨桂君2005年7月至2006年5月的工资990元及经济补偿金247.5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780元,判决生效后30日内按照国家及陕西省、西安市的有关规定为杨桂君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用(逾期根据社保统筹部门的规定标准赔偿杨桂君的经济损失)。
记者于1月9日联系上西安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公司的物业中心主任,他表示,公司近期将上诉。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本报记者 马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