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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贿赂案查处

“重受贿 轻行贿”引发关注

2023年10月08日

我国近年来的腐败大案,行贿向着隐蔽性、高数额发展。查处中存在的“重受贿,轻行贿”现象,行贿非罪化、量刑畸轻化趋势正引起法律界和舆论的关注。

根据中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行贿犯罪分为个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和向单位行贿罪。关于对行贿犯罪的立案查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立案标准为:个人行贿1万元、单位行贿20万元。据《法制日报》报道,在实际中,在行贿数额高于起刑点数倍甚至数十倍的案件中,行贿者往往不被判刑,又或量刑畸轻,行贿人量刑处罚畸轻、犯罪成本过低是一个普遍的问题。

备受关注的典型案件之一为“胡星案”中的“行贿状元”。2007年8月,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因犯受贿罪被昆明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在过去十年间通过受贿积累起来的4000多万元人民币财富,被全部收归国库。其中,据媒体透露,广东省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陈族远向胡星行贿3200万元,创造当今中国的行贿金额之最,被当地人称为“行贿状元”。据媒体透露,陈族远至今一直被取保候审,未被提起公诉,该说法在当地流传甚广,但并未得到官方机构的证实。此前,曾先后三次向胡星行贿共计30万元的昆明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原总经理陈正贵,已于2007年9月被昆明中院一审判处18年有期徒刑。

对此,有学界学者认为,造成行贿非罪化、量刑畸轻化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构成行贿罪,但缘于对“不正当利益”含义的理解问题,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大大缩小构成行贿罪的范围。第二,“诉辩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行贿案件的处罚和量刑。第三,行贿中的单位行贿行为正在增多,但是认定上存有难点。

由此,有专家建议,执法机关应该将贿赂双方放在同一水平线上,同等重视,并且修改相关法律,将两者在量刑上也取得统一,即贿赂双方应该处以同刑。 (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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