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国首例员工封杀令——游戏公司向离职员工索赔百万
【案情简介】
2006年8月30日,某电脑报及部分网站上刊登了游戏米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6位前雇员的“通缉令”,大致意思是该6名员工与公司存在竞业禁止协议,希望同行业企业不要雇佣此6人,以免引起纠纷(连带责任),并公布了这6名离职员工的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码。
继“真人通缉令”之后,游戏米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针对2006年离职的游戏开发团队的主要员工,又举起劳动索赔的大旗,在不同的区级、中级法院提起诉讼43起,其中个案的索赔金额达600万元。2007年5月22日下午,这一系列纠纷中的一案在卢湾区法院开庭审理。
此案的被告童某、赵某等5位,都曾为游戏米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网游核心开发人员,离职前,他们正在开发、完善两款网络游戏《真封神》和《如来神掌》。2006年七八月份,游戏开发团队的领军人物赖某,突然被公司开除,引发争议,童某等人随后提出辞职。游戏米果公司2006年年底在卢湾区法院诉称,童某等5人提出离职后,未经公司许可,便拒绝到公司上班,也不肯向公司指定的工作人员交接工作。公司与一马来西亚公司签约的升级游戏项目被迫中断,公司前期投入的开发费用也付诸东流,所以,向每个被告索赔提前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200万元,并请求判令5人履行交接手续。
2007年3月,游戏米果公司再次在卢湾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5被告共同赔偿因未依法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574.4万元,美元5万元。该劳动争议案已被受理。庭上,游戏米果公司改变诉求,只依据《员工服务期协议》向5名被告索取16万元到30万元不等的违约金112万元,离职赔偿金并入3月份起诉的案件里。原告代理人表示,5名被告作为公司核心开发人员,都与公司签订了《员工服务期协议》,他们提前离职20个月,按规定,要付给公司月薪乘以20个月的违约金,这样算下来5人的违约金为16万元—30万元不等。5被告表示,2006年7月17日,他们提出离职后,并没有离开公司,而是等待办理相关手续,但后来由于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他们从2007年8月5日起,不再到公司去。另外,被告代理律师表示,原告并没按照《员工服务期协议》给几位被告特殊待遇,所以,这些条款只是单方面约束员工,显失公平,是无效的。此前,劳动仲裁也认为双方所签的不是服务期协议。本案尚在审理中。
游戏米果公司与离职员工间的诉讼案件已经达到了43起之多,其中13起为员工起诉公司,30起为公司起诉员工,员工起诉公司的13起中,已有7起结案,全部为员工胜诉;公司起诉员工的30起案件中,已撤诉一起,判决一起,判决为员工胜诉。
■点评:
跳槽、离职是在任何行业都很普通的行为,业内主创人员离职甚至带着团队集体离职的事情也屡见不鲜,尽管干系重大,但像游戏米果公司这样对离职人员发出“业界封杀令”并动用法律手段追究责任的却是不多。“竞业限制”是否也需有合理边界?上海游戏米果公司“封杀员工”一案对于司法实践中以及《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竞业限制”规定的探讨有重要参考意义。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该约定在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协议应该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同时需要双方的共同遵守。若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就不能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另外,员工在离职时未做工作交接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前提是公司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积极寻求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值得肯定的,但任何维权行为均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应有合法有效的证据,同时,亦应注意管理的尺度问题。
上海:天价劳动争议案终审判决,13亿精神损失未获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蔡先生,于2004年9月接受了境外公司的录用担任采购工程师。在2004年11月1日,原告蔡先生与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通过中智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即到2005年10月31日)的正式劳动合同,约定中智公司派遣原告蔡先生到该公司工作。劳动合同到期后,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与蔡先生于2005年11月3日解除聘用关系。于2005年12月3日,中智公司为蔡先生办理了退工手续。因对公司支付的工资持有异议,原告蔡先生于2005年申请仲裁,后又以中智公司、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保利费斯公司支付年终双薪、奖金、工资差额等共计38万余元。由于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申诉期限,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均驳回了他的请求。而后,原告蔡先生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除了上述请求外,还提出要求被告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赔偿精神损失费13亿元。理由是被告单方面降低劳动报酬,致使其丧失了资金增值机会,并造成其在繁忙的工作中分散精力应付诉讼。
由于本案系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蔡先生仅支付了50元上诉费,而对于这13亿元的赔偿,无需另行支付诉讼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原告蔡先生一审时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劳动法规定的申诉期限,故不予支持。而对于13亿元的请求,由于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一审中也未提出,不视为上诉请求加以审理。2007年6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天价劳动争议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原告13亿元的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点评:
本案涉及法律的一个“盲点”:劳动争议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目前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收费程序的不合理规定可能导致“滥诉”。现阶段《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对劳动争议中的精神赔偿这一内容还处于空白状态,故在劳动仲裁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往往因没有法律依据而不被支持。但是劳动者若仅以此提出诉请的,人民法院会以此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程序而不予受理。即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单独提出。能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只有以下情况: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第18条中规定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1条、第3条、第4条。本案中蔡先生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被驳回诉讼请求。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从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将延长到1年,加大了劳动者维权的机会,此时用人单位就要规范操作,不能有混过仲裁时效就万事大吉的想法了。加上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的廉价——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用不超过50元,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在仲裁阶段甚至全部由财政予以保障经费,对当事人不收费,以后用人单位可得小心了。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