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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工作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思考·鲍乃成·

2023年10月07日

一 必须正确解读《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作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法规,到目前为止,人们对它的认识还有许多误解。一是一些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主要站在劳动者一方,太注意照顾现有企业里员工的利益,增加了企业用人成本,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因而对实施新法持消极态度。二是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误解为新的“铁饭碗”,用人单位怕被人永久性“赖”上,或有些人以为可以继续“混”,因而出现了有的企业提前迫使员工辞职而“突击裁员”,让员工工龄“归零”的做法,以及一些人盲目乐观而产生不切实际的想法。三是相当一些企业对实施《劳动合同法》缺乏各方面的准备,一切仍按过去的做法思维,给今后劳资关系埋下“隐患”,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乃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成潜在危害。

《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劳动用工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首先,不能把《劳动合同法》曲解成只是站在劳动者一方而持消极态度。其次,要消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一方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有效克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短期行为和心理。培养员工的忠诚度、责任心和荣誉感,有利于充分发挥员工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积极性。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企业照样可以解雇员工,当然为了保护劳动者,同时规定了可以有一次转岗的机会。第三,如果对实施《劳动合同法》缺乏积极的准备,不及时与员工签合同,就等于用人单位自我“挖坑”。《劳动合同法》第8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到时吃亏的恐怕是用人单位自身。

二 必须自觉依法规范劳动用工

《劳动合同法》关注最一般劳动者的利益,它的主旨和基本特征是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是由于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目前还面临和存在“强资弱劳”的现实状况。因此,企业作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主体和强势方,必须要有明确的认识。一是要认识到《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实现劳动者和企业的共同发展。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是,由于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所引起的劳资互不信任以及劳资矛盾突出,已严重影响了企业发展。这一法律实际上不仅对劳动者有利,而且对企业可持续发展也是有利的。二是在依法规范劳动用工上要诚实讲良知,少动“歪脑筋”。如过去有些私人个体企业,在“试用期”上做文章,借此频繁“换人”,盘剥劳动者而追求利润最大化;现在又出现的什么“解聘潮”现象等企图规避法律的做法,以及还可能出现新的此类种种。要知道,在劳动用工上的违法是要付成本的,而且在自觉维护劳动者利益与有意或无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两者之间,后者付出的成本更大,包括其企业声誉的严重受损。三是企业更要爱护、尊重劳动者,自觉落实劳动者应享有的所有合法利益,充分调动和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员工是企业发展的巨大财富,实践证明,凡属竞争力强的企业,都是重视人本管理、劳动者权益的企业。

三 工会维权肩上的担子不轻

工会是促进《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最主要力量之一。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劳动者利益的实现,工会的存在就没有意义。工会要通过平等协商、工资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工资增长协调机制,逐步实现工会在劳动关系中决定劳动力价格的主要作用。工会作为职工之家和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者,当劳资双方出现矛盾纠纷,尤其是劳动者权益受到违法侵害,工会坚定的站在劳动者一方,依法讨回公道,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不言而语的本分。但待到劳资矛盾纠纷发生之时或之后,才站出来维权是很不够的。更需要的是工会如何帮助企业使其与所属员工和睦相处,从用工始起就依法规范,并提前阻止违法问题的最终发生,促使劳动关系的更加和谐融洽,才是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

工会还要责无旁贷的配合做好员工的思想教育,参与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组织各种有益活动和自身工作的不懈努力,来提高员工队伍的素质。既要让员工知法守法,懂得怎样自身维权,又要使员工在不同劳动岗位上建功立业,努力形成企业和员工的命运共同体,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从而更有效的实现劳动者的利益,真正建立起和谐融洽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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