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燮·
2月24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洪洞“12·5”重大责任事故案作出一审宣判:16名涉案责任人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分别被处罚金500万元、1520万元和22万元,同时,作为单位犯罪被告的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也被依法判处罚金1.852亿元。
我们常说“艺高人胆大”,套用一下变成“利高人胆大”,用在煤矿生产中颇为恰当。资源的紧缺使得煤碳生产利润较高,于是在暴利驱使下,有些人便“利高人胆大”,表现在:其一,目前我国国有重点煤矿已普遍进入了“夕阳”期、衰老期,然而,某些矿领导为利益驱动,逼“老人”“吐血”,提出了“小矿要有大作为”的“小大”口号,在煤矿十分严峻的形势下进行“超产”、“突破”、“前所未有”地生产,结果发生矿难。其二,有些生产企业为追求所谓的效益,习惯性的违章生产,在安全设施上能省则省,在安全操作上肆意篡改操作规程,对安全制度也是束之高阁。其三,有些企业不惜重金收买检查人员,使安全法规成为一纸空文,安全检查沦为走过场。于是乎,每每出现煤矿事故,便有不少“要让违法矿主倾家荡产”的“狠话”放出,可实际情况却不尽然。
很明显,与此前许多类似矿难或安全事故相比,山西洪洞“12·5”重大责任事故的“天价罚金”才真正让犯罪者在人身自由遭受严厉惩罚的同时“倾家荡产”、血本无归。所以,遏制矿难,就必须大幅提高肇事者经济上的违法成本,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抓多严、罚多狠都不为过,这看似不讲情面,实际是对企业和国家财产的负责,对职工生命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