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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院院长建议

取消受贿罪数额规定

2023年10月07日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文显提出建议:扩大贿赂对象范围、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影响的交易犯罪入罪、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行为刑罚化、取消刑法上关于受贿罪的数额规定。”

扩大贿赂对象范围

张文显代表修改贿赂犯罪的第一个建议是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到“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并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扩大解释。

张文显说:“从实践中看,贿赂的对象除了财物以外,很多表现为公费旅游、高消费权证等财产性好处。因此应该将贿赂犯罪的对象,由‘财物’扩大到‘财物、财产性利益’,这样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五条第二项‘不正当好处’的规定相衔接。

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交易行为入罪

张文显解释道,从查处的案件情况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需要看,领导干部“身边人”参与作案,已经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在已经查处的李嘉廷、刘方仁、郑筱萸等人收受贿赂都有其配偶、儿子、儿媳以至情人参与实施的情形。”

此外,“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公职人员影响力交易而接受不正当好处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得以认定,理论上按照受贿共犯处理。但是,受贿行为具有隐蔽性、收受与谋利的复合性等特点,在实践认定中具有很大难度。尽管《公约》在影响力交易刑罚化问题上采用的是弹性条款规定,但是这样的修改对实现其国内立法转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将向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行为刑罚化

张文显解释说:“《公约》第十六条规定了向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犯罪,并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增加该款规定,有利于我国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此外,这样的修改可以维护我国公司在世界市场上的形象,顺利地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而且有利于维护我国的整体商业声誉。”

取消刑法上关于受贿罪的数额规定

张文显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同样的受贿数额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存在差别,而现行刑法的数额规定难以反映这种差别。此外,现行刑法以贪污、受贿数额确定定罪量刑幅度,容易造成数额相同但其他犯罪情节不同的犯罪只能在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刑,导致量刑失衡。

在张文显看来,对于将贪污、受贿罪的法定刑调整为三个量刑幅度是很科学的。他说:“刑法中的严重犯罪多数是两个或者三个量刑幅度,其次,每个量刑幅度分别对应数额较大和情节较重,数额巨大和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和情节特别严重,便于解释和统一适用。再次,把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和死刑分别规定,有利于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确定级别管辖。”

(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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