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银行ATM机出故障,广州一26岁的年轻保安许霆因一口气从中取出17.5万元而被判无期徒刑,此事引来社会争议声不断。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重审判决,许霆从无期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一直悬而未决的许霆案终告一段落,然而它留给大家的思考却依然在继续。
一波三折的“许霆ATM案”
一台电脑系统出错的ATM机,将广州保安许霆的命运变得跌宕起伏: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事后,许霆携款潜逃。许霆在一年后被警方抓获时,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所剩无几。
法院认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后,“许霆案”一审被判无期引来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广东省高院随即撤销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3月31日,广州市中院对“许霆案”重审判决。法庭认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同时认定:许霆的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主观恶性不是很大,故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有罪无罪”仍成争论焦点
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副主任翟建律师、上海知名刑事律师张培鸿均支持“许霆无罪”,认为此案不符合盗窃罪的性质。
他们表示,ATM机是银行柜面的一个延伸,其功能相当于银行柜面服务员,客户将钱存入银行构成合同关系。本案中,由于银行电脑系统出现错误,原定的1:1的取款比例变成了1:1000的比例,类似于柜台服务人员多给客户钱,因此,许霆案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性质。许霆从头至尾,用自己的卡,用公开的方式,在公允的场合下取钱,只是因为银行电脑系统有误而造成不当得利,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上海市远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蔡伟池律师表示:要构成盗窃犯罪中间需要有一个“桥梁”,这个桥梁就是以“非法手段”占有他人钱财。而许霆从始至终,没有构建通向犯罪的“桥梁”,虽然利用电脑的漏洞,用的却是正常的提款手段,故未构成犯罪,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
上海知名律师王嵘则认为,许霆案被判为盗窃罪合情合理,许霆在第一次取款时,因ATM机出错而意外获利,不属于盗窃;而后,他明知ATM机出错而连续取了170次,带有明显的主观性,定性为“盗窃”合乎情理。
同案不同命:法律的人文关怀之争
银行储户王先生也抱怨道:银行ATM机相当于银行柜面服务员,如果银行柜面营业员出现了差错,将100元当成10元给了储户,那么,储户是否就犯了“盗窃罪”?如果是,那么,营业员错将10元当成100元给了储户,银行发现了也不还,那么,银行是否构成了“抢劫罪”?
上海国浩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斯伟江表示:针对“许霆案”,银行不应利用公权以强欺弱、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他说,每个人都有占小便宜的私心,刑法不应规定大多数人难以做到的事情,刑法惩罚的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银行第一时间及时与当事人沟通,晓之以理,让当事人将钱返还,此事即可平息。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