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而如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要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个人或组织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