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陕西省一些煤矿企业中,随着煤炭开采深度的增加和采掘工作面的延伸,虽然企业实行的是8小时工作制,但职工从入井到升井的时间一般都在10个小时左右,有些甚至超过12个小时。
在煤矿这个特殊工作环境中,超点延时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因此,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就此问题专题研究,探索解决办法。为此,我们建议:
第一,在煤矿井下实行“四六工作制”(每天四个班,每班六小时,三班生产一班检修),把井下职工每班的总体工作时间控制在8小时。同时要明确规定职工延点时间不能超过的“上限”,对因生产需要确须职工延点工时的,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规范劳动合同中劳动时间的规定。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其第十四条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依据这一规定,煤矿井下职工上下井来回路途及班前准备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
第三,研究劳动定额问题,研究计件工资单价问题,避免定额过高。地质条件对于煤炭生产起到决定性作用,每一个工作面的地质条件各不相同,劳动定额也该有所不同,不能简单划一。
第四,增加先进设备的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加大安全投入,提高煤矿综合抗灾能力,减少瓦斯等自然灾害对正规循环作业造成的影响。同时,解决好职工上下班交通工具,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路途无效劳动时间和体力消耗,让职工有充足的精力完成当班工作定额。
第五、加大职工培训力度,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工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在倡导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今天,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煤矿职工超点延时这一现实问题,切实维护煤矿井下职工的经济权益。 (唐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