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最低消费的规定也太不合理了!”6月1日,对于兰州某大学学生小张来说过得有些郁闷。这天,为了接待远道而来的朋友,小张在学校附近的一家酒吧请客。
喝完酒后,小张招呼埋单,账面上显示,他们花了150多块钱。但是,酒吧工作人员说,他们店内的“最低消费额”为180元,小张需按店里规定的180元标准支付。
这让小张当场与店方发生了争执。但是迫于无奈,小张最终还是多添了20多块钱,凑够了这180元的“最低消费”金额,付给了店方。
“最低消费”成餐饮业潜规则
事实上,像小张这样的经历,很多消费者都曾经遭遇过。餐饮企业内部向消费者拟定“最低消费”、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食物、酒水等限制消费者消费自由的标准,已经成为餐饮界业内普遍流行的一条潜规则。
记者发现,在一些规定顾客必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餐饮店内,里面的食物价格都十分昂贵。比如,普通市面上只售两块钱一瓶的啤酒,在这些店内会被卖到五元到十元一瓶,甚至更高。
餐饮业中普遍存在的这种不合理的规定,被市民们称为“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只为牟取暴利
据餐饮业内有关人士说,饭店做出“最低消费”规定,一方面有利于提高酒店的档次,另一方面,也可以将低消费顾客群体排除在外,提高酒店场所的利用效率,从而可以提高酒店的营业额。
针对这一问题,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志强分析:“正是试图获取暴利的心理,让部分商家把本应作为‘上帝’的顾客变成了肆意宰割的对象,成为部分餐饮企业做出‘最低消费’违法规定的根源。”
李志强评价:“这种情况说明了消费者在商家面前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实现,这是不公平的。”
消费者维权行为成本过高
对于自己未能主动投诉的原因,小张解释说:“哪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投诉啊?再说,投诉了,能管用吗?”
对此,李志强认为:“维权行为的成本过高和某些执法部门工作效率的低下,是让消费者产生维权惰性的重要原因。”
兰州市民马先生说:“去饭店吃饭,顾客想吃多少东西,想花多少钱,应该是自己的权利。”
“‘最低消费’的要求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李志强教授分析,“它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在一些情况下会带来部分餐饮企业走向垄断。”
杜绝“最低消费”需社会共同努力
据了解,早在2004年,甘肃就颁布了《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条例中对“最低消费”问题做出过明文规定。其中第十八条称: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的选择权,不得设定最低消费和限制性消费”。
虽然执法部门没有放松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是在每次严打结束后,这类违法行为又会很快复出,屡禁不止,几乎成为了餐饮行业规范工作中的一块“顽疾”。
(华汝国 周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