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当事人、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的公众满意度考评指标的引入,不仅直接拉近了法院与公众的距离,也真正体现了“人民法院”的“人民”特色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建立全国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是司法审判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创造性建立和完善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司法工作考评体系和长效机制的体现,是一种在以“看得见的正义”的方式确保司法公正,充分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司法新举措。
司法审判是法院为社会提供一种“公共产品”。司法审判的质量优劣,直接关涉到司法活动的公信力。司法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灵魂,而审判是否公正并不是抽象的,而是可以通过审判质量评估体系的若干科学指标来定量分析的。建立和完善科学、统一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就为人们相对直观地评估司法审判的质量提供了现实、有效的工具。
实际上,面对不断变化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想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人民法院就必须把让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司法政绩的重要标准,就必须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为绩效,以为群众解决问题、让群众满意为绩效,以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为绩效。从这个意义上讲,由当事人、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的公众满意度考评指标的引入,不仅直接拉近了法院与公众的距离,也真正体现了“人民法院”的“人民”特色。因为人民群众才是最为权威的考官,只有群众说“好”,才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真的“好”;只有群众说“满意”,才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真的“满意”。
司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司法绩效观。而建立科学、完善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正是符合科学的司法绩效观的生动实践。33项精细化的质量评估指标,不仅有利于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审判工作,也有利于形成科学的审判工作管理机制,更好地为司法决策提供参考;不仅有利于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社会的监督,也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人员素质,增强审判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从而从根本上促进法院审判工作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性发展。
诚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所要求的那样,我们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建立科学的司法工作考评体系,强化责任意识,建立科学的奖励和惩戒制度。”为此,今后我们还要在案件质量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司法绩效考评,促进司法工作考评与司法奖惩相结合,根据质量评估和绩效考评的结果,将审判人员的奖励和惩戒分别落到实处。
实际上,案件质量评估除了指标设计要科学外,关键还要统计数据真实,杜绝司法统计中的水分。为此,希望通过更为科学的统计规则和更为有效的监督惩戒机制,避免在案件质量评估中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避免“水分数字”的产生。从而让接了“地气”之后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发挥更大功效,让更多的司法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刘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