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接待了一位年轻的上访者,他在西安某超市工作了25天后,却被突然辞退,问及辞退的理由时,老板竟以他是男性为由。不但不给25天的劳动报酬连300多元的培训费也不退还。
在市工会汪金鹏(化名)向工作人员诉说了详细的情况。2008年元月29日,21岁的他被西安某超市招聘为服务员,按超市要求交了300多元的培训费后,超市给其办了一个《上岗资格证》。元月29日至2月22日,正是超市最为忙碌的时候,在这25个工作日中他倾其所能地认真工作着。22日单位却突然通知他被辞退,辞退的理由不是违规违法,也不是不胜任工作,只是因为他是男性。这样的辞退理由让他百思不得其解。小汪说,招聘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也没有提出性别问题,现在要辞退他,竟然提出这的理由,叫他无法接受。还有25天的劳动报酬不给,节假日加班费更是只字不提,300多元的培训费也不给退,只是叫他走人。
西安市信访工作室的同志接待了小汪并告诉他:《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经过招聘、面试等工作程序,超市领导应该很清楚汪某是男性。以性别为由辞退显然是于情、于理、于法相悖的无稽之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精神,为给该超市留有余地,接待人员指导小汪回单位,要求该超市工会组织协调处理。经近日回访反馈的信息显示,此事得到了恰当的处理,单位还表示继续留用小汪,但小汪不愿再在该单位继续工作下去。他说,单位的做法伤害了他的感情。
本报记者 毛静 通讯员 李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