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同时规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意见》指出,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在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上,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在社会保险补贴数额上,为企业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灵活就业人员和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补贴额度为个人(或单位与个人)所缴纳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全额。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杨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