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消息 用人单位若有恶意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效。这是7月7日广东省法院、省劳动仲裁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
据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张凤岐介绍,根据《指导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