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我省将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全面的重新认定。
认定主体以研发型企业为主,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在5000万元到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超过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并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税收优惠范围扩大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外,从支持有限区域转而惠及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在原“企业所得税法”下,只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就可享受按15%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不论其是否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认定依据强调企业对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目前,我省已经成立了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地税局四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参与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也已经开始报名进行资格认定。估计首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将在9月份全面展开。 (文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