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为促进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的建立,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从2004年开始,国家安监总局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铁道、交通、民航、建设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优惠目录的起草制定工作,得到了各相关部委(局)的大力支持和配合。2007年底,国务院批准同意了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按照财税2008第118号文件规定,2008年版《目录》中的安全生产设备包括八个类别(煤矿19种、非煤矿山9种、危险化学品7种、烟花爆竹1种、公路1种、铁路3种、民航2种、应急救援8种)共50种设备,占全部优惠目录的比重较大。
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一百条规定:纳入目录中的安全设备将享受设备总投资1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
安全生产设备优惠目录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等情况适时调整。涉及安全生产设备目录部分,仍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
(安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