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7岁到50岁,石莹将自己13年的岁月奉献给了西安兄弟标准工业有限公司。然而,就在她刚过完自己的50岁生日后的不久,她竟接到了公司要与她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为此,她无奈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女干部被逼50岁退休
西安兄弟标准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标准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资企业。1995年5月份,石莹从中国标准缝纫机公司(后称集团公司)正式调动到兄弟标准公司工作。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正式实施。为此,集团公司和兄弟标准公司专门于2007年12月下旬,召开大会要求所有从集团公司借调过来的员工(包括95年前期正式调动过来的25名人员)与集团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这样,下一步兄弟标准公司才能与他们签订新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27日,石莹与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具体内容为:1、解除石莹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关系;2、解除后石莹与兄弟标准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龄连续计算;3石莹与兄弟标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依法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
2008年1月30日,兄弟标准公司将一份合同发给了石莹,要求她尽快填好后交给公司。当时,石莹注意到合同上的日期注明为2008年1月27日。但是,让石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事情的发展后来急转直下,2008年2月兄弟标准公司的有关领导通知石莹,要求她将手头上的工作交接出去,并从集团公司退休。
为此,石莹找到了公司领导询问要她退休的原因。得到的答复却是,公司内部有规定,女职工一律50岁退休。
公司规定何以与国家法律抗衡
在兄弟标准公司工作的13年中,石莹曾先后担任公司人事科科长、总务科科长、制造管理科系长、设备保全科系长等管理职务。由此可见,石莹在兄弟标准公司一直是以干部身份工作的。
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1995]309号文件的规定:“女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即国家规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工人岗位年满50周岁,干部岗位年满55周岁”。“女职工需要办理退休手续时,该职工必须在现工作岗位工作满5年,才能按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退休条件办理”。这些规定说明,我国现在对女职工退休采取的是按照“岗位退休”的制度。只要在现在的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那么在退休时就应该按照现在岗位关于退休的年龄规定来办理。我国《劳动法》关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有着明确的规定,现行企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0周岁,女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
也就是说,石莹一直在兄弟标准公司担任管理工作,那么她就应该在55岁退休,而不是兄弟标准公司规定的50岁。
令人费解的劳动仲裁
2008年2月19日石莹办完了工作交接后,兄弟标准公司告知她必须要到集团公司办理退休手续。并且从那时起,停发了石莹的工资,以及各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石莹对公司的决定不服,遂于2008年4月8日向西高新开发区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
1.立即恢复她的工作。理由:兄弟标准公司一直正常运营,她也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是55岁,《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国家要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何以公司可以不按国家法律规定办事?
2.补发并缴纳自2月19日起直到裁决生效日为止的工资,及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应按每月3417元的标准来支付工资(2008年2月—2007年3月的平均工资)。理由:工资发放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是劳动者停发工资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
3.每月承担双倍工资即3417元的2倍6834元,从2月19日起,支付到裁决生效之日止。理由: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仲裁过程中,兄弟标准公司否认与石莹之间的劳动关系,认为他们之间只是借用关系。但是石莹出具了工资条、考勤记录、保险缴纳记录和任职书等证据证明了她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尤其令人费解的是,我国关于劳动仲裁的程序法明确规定,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为45天。可是自2008年4月30日第一次开庭到现在,已经过去近4个月,石莹的劳动仲裁案件却迟迟没有一个结果。期间,记者想旁听此案的审理,但是出于各种原因,兄弟标准公司拒绝了记者的要求。
现在,由于石莹无法重新就业,失去了经济收入。而家里的情况是丈夫下岗,儿子上大学,生活十分困难。
本报记者 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