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工伤导致瘫痪的女职工刘某终于拿到工作单位的部分赔偿金共7万余元。手捧赔偿金,回想七年来的艰难维权,她不禁百感交集。
工作时晕倒
2000年9月,刘某在某公司从事保温工作,接触有毒物质苯及甲苯。2001年6月1日上午,她在刷油漆时感到头晕、恶心、呕吐,随即晕倒在地,被送往107医院抢救,虽然神志恢复,但四肢瘫痪;8天后怀疑是急性苯中毒转入市职业病防治院,后经治疗,上肢功能基本恢复,但仍不能站立。两个月后,公司结清其住院费用后,不再承担今后医疗费。之后,刘某因医疗及工伤待遇等与单位发生争议,遂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七年维权路
因涉及工伤认定问题,仲裁委委托市劳动局进行工伤认定。2001年8月13日,经烟台市职业病诊断组讨论诊断为“四肢运动功能障碍,原因待查,建议请省职业病专家会诊”。通过医院和专家组会诊,得出了“排除笨中毒”的结论,也就是说刘某的病不是工伤。刘某不服,向法制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由于自己不懂法律,又不能行走,刘某的丈夫到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被批准,代理律师在2001年9月接受指派和委托,参与了后面一系列维权诉讼。行政复议时因需要补充证据,该程序一度中止审理,后又恢复;经过补充证据后,市劳动局最终认定刘某为工伤,属二级伤残。
该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间向省劳动厅提出复议程序,被驳回;关于市劳动局对刘某的二级伤残等级认定,该公司也不服,又向省劳动厅复议、向法院提起一、二审行政诉讼;关于对刘某的工伤认定,该公司又在法定期间向省劳动厅复议,向芝罘区法院一审起诉、向烟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审上诉。
刘某下肢瘫痪,至今仍在接受治疗,家庭非常困难。针对刘某的实际情况,市劳动局及劳动仲裁委加大执法力度,根据当事人刘某及代理律师的申请,决定适用特殊的仲裁程序,实行部分裁决,以解决刘某的实际困难。
今年5月12日,劳动仲裁程序开庭审理。庭审中,代理律师积极为当事人阐明观点和意见,据理力争,部分被仲裁庭采纳。7月10日,仲裁委作出裁决:1、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1年6月至2008年5月的工资人民币41566元。2、被诉人给申请人报销医药费26995.72元。3、被诉人为申诉人交纳住院押金5000元。本裁决为部分裁决。裁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该公司不服,再次申请复议,仲裁委于8月.4日作出“维持原裁决,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
现该公司已按《部分裁决书》的裁决,一次性履行了义务。刘某历经7年的艰难维权路,终于拿到部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