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燮
近期记者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韩城市海鑫有限公司所属洗煤厂于9月15日发生了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企业并未向相关部门上报,而是以给死者家属赔偿将此事私了了事。(10月27日《陕西工人报》三版)
看完报道,我脑海中不停地闪现着这么几个词:推诿、搪塞、阻挠,让记者的采访难以进行,即使采访也难见事故真相。说穿了,这样做的根本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企图瞒报。
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高发,耸人听闻,但更让人觉得可怕的,除了事故本身以外,同流合污、恶意瞒报便成了矿主与地方官员心照不宣的选择和精心策划的“杰作”,这方面的例子不时见诸媒体。
纵观这些瞒报的事故,不难发现“瞒报”的主观性,首先是当事企业(单位)最有“瞒报”的积极性,一方面,煤炭价格持续上涨,受利益驱动,一些小煤矿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怕停产整顿或关闭影响了经济效益;另一方面,通过瞒报可以“减轻”事故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程度,由此可以减轻有关责任人的罪责,减轻当事企业受到的处罚。其次,地方政府和有关官员也有瞒报的主观意愿,因为通过瞒报可以“减轻”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减轻政府和有关官员面临的政治压力与社会压力,乃至令他们免于行政问责和法律追究。从客观性上来说,现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瞒报事故的量刑及行政处罚都有施之过宽的情况,达不到惩戒的力度,在“后处理”过程中,不是“从轻发落”,就是“下文难产”,使得“瞒报”的风险小,成本低,所以一些官员和矿主在事故发生后心存侥幸,恶意瞒报。再往深里说,“瞒报”安全事故的背后必然是非法经营,与腐败有着盘根错节的联系,一些腐败官员既充当了非法经营的“保护伞”,又掩盖了自己腐败嘴脸,维护了其“政治生命”。
“瞒报”是对生命的极端漠视,也是对党纪国法的公然蔑视,“瞒报”不除,则事故不止,理应对瞒报施以重典惩治,对于事故“瞒报”,要顺藤摸瓜,深挖事故背后的“保护伞”,斩断官员与一些非法矿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链;对那些铤而走险、销毁罪证的不法矿主,要及时缉拿归案;对那些涉嫌瞒报、以身试法的地方官员,更应轻则摘官帽、重则以法伺候。另外要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并对积极举报者施以重奖,要保障记者的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不受阻挠和侵害,保证新闻媒体的采访和报道通道顺利畅通,不给“瞒报”者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