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意见》规定,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看了该规定,不禁莞尔。制定《意见》者太不了解当今学校的现状了,这是典型的闭门造车。以我对当下学校财务和购物制度的了解,普通教师哪有吃回扣的权力。教师连买一支粉笔的权力都没有,哪有订教材、教辅和校服的权力。两高有所不知,现在凡是学校要采购的教学设施和大宗货物,如课桌椅、校服、电脑、多媒体设备等,都得上报教育局,由局核准审批后,再由局出面用集体团购等方式统一采购,不要说普通教师,就连校长想吃回扣也没门。至于教育局是否存在吃回扣的问题,正如有人所言,“小腐败成了大腐败”,哪得由纪检部门说了算,不属本文讨论的问题。
再说教材和教辅。就以笔者所在地而言,教材也是教育局统一征订,教师根本吃不到回扣。至于教辅,实情是这样的,各校出于减负需要,一般都严格控制教辅量,不会让教师自行订购教辅,订什么,订多少,都掌握在教务处或者学生处手中。故各校在代管费中列出10到15元左右的费用,用作征订教辅用,数额小得可怜(各地可能有差异)。
如果在法治清明的国家如美国、瑞典等,出台上述规定尚可以理解,但在中国当前腐败问题无法有效遏制、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制定上述《意见》,不免就让人有小题大做,转移视线,只拍苍蝇,不打老虎之感。这规定只会对教师这一群体起到污名化的作用,并不能起到多少惩治校园腐败的效用,因为惩治的对象——老师,没回扣可吃!
(王学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