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工作者协会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从现在起至明年底,在全省新闻界大力开展“践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树立新闻工作者新形象”活动。
通知指出,近期,在我省个别新闻单位及从业人员中,虚假新闻、低俗之风、有偿新闻、有偿不闻以及打着各种旗号借采访报道之名变相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敲诈钱物等现象有所抬头。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整治新闻行业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通知要求,从2008年12月开始,计划用一年时间在全省新闻界开展这项活动。通过开展“践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树立新闻工作者新形象”活动,不断巩固“三项学习教育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我省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对有偿新闻、虚假报道、违法广告、低俗之风、摊派发行、作风霸道、索要“封口费”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整治,进一步规范采编人员行为,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
为有效配合这项活动,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工作者协会联合制定了《陕西省新闻采访活动行为规范》,其主要内容为:
一、记者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希望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积极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维护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
二、所有新闻记者在采访前必须向被采访对象出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的记者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发放的证件一律不得用于新闻采访,否则视为违法。
三、新闻机构中暂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访人员和辅助人员,必须在本新闻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和指导下参与新闻采访,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四、新闻记者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兼职、取酬,严禁记者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
五、新闻记者必须切实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坚决反对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不得借采访活动搞有偿新闻、索贿受贿,不得借舆论监督搞敲诈勒索。
各级宣传、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假记者和仿造、仿制新闻记者证等各种违法活动。
新闻采访实行“阳光采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029)87205019、87966028、85582762、82223113。
本报监督电话:(029)87344664、87344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