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二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分别作出专章规定。
“盯牢”老百姓“保命钱”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
草案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统筹
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做到了省级统筹,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大趋势,长远目标应当是实行全国统筹。国务院已提出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
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草案规定,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草案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助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养老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移
草案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跨地区就业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无法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企业也希望对转移接续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24个月
草案规定,明确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草案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草案规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对于失业保险费,草案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