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迅速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确保全省煤炭工业持续、安全、健康发展。近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发出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立即停产整顿:2008年内发生过死亡事故的煤矿;2008年内发生过透水事故的煤矿;2008年内发生过顶板大面积垮落事故的煤矿;2008年内发生过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的煤矿;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的煤矿;证照不全的煤矿;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微风、无风作业的煤矿;未按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以及以基建为名组织生产或有抢工期、抢进度、抢投产行为的新建、改扩建矿井;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不能准确反映矿井安全真实情况的煤矿;前期查出的隐患尚未整改到位的煤矿;对2008年联合试运转检查验收时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到位的煤矿。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仍组织生产的煤矿及其负责人处以规定限额的罚款,并吊销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件。瓦斯超限作业的,即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及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超过1.0%、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浓度超过0.75%或存在其它瓦斯超限问题且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微风、无风作业的,即存在角联巷道、巷道风速不符合规定,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井下采用临时通风设施,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无专用回风巷及专用回风井或通风系统存在其它重大隐患且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证照不全组织生产的;恢复生产未制定技术措施或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实时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各类煤矿均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和陕西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严格限定下井作业人数。国有重点和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地方煤矿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核定能力15--30万吨/年,年(含30万吨/年)煤矿井下同时作业人数不得超过60人,核定能力6--15万吨/年(含15万吨/年)煤矿井下同时作业人数不得超过30人;核定能力6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井下同时作业人数不得超过20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大督查力度,严防企业超定员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