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2月23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受到刑罚。
中国《劳动法》有明确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在实际操作中,违反此规定的企业老板,即使被查处也只需要支付工资和赔偿金,他们的违法“成本”很低。
全国政协委员牛越生说:“欠薪现象之所以愈演愈烈,关键在于企业主,老板们欠薪成本太低了,我们缺乏一个刚性的、明确的工资支付制度,约束力不足造成的。”
委员们讨论时强调,中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均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恶意欠薪行为已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是严重违反了我国行政法、经济法等关于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的规定,具有行为的违法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受到刑罚”,这意味着社会公众千呼万唤“恶意欠薪”入刑即成事实。
3月11日上午政协委员们讨论“两高”工作报告各项决议草案时,也针对“恶意欠薪”入刑进行了讨论。
全国政协委员韩修国说:“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对规范劳资关系无疑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
本报特约记者 肖红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