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月25日经济观察报报道,最近,全国总工会已将完整的“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上报至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相关“劳务派遣”内容。该报告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达到6000多万,这比此前人保部公布的2700万多出逾一倍,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近年来,我国劳务派遣工队伍迅速膨胀,主要由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企业内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构成。95%以上派遣员工派遣期限超过1年,有的企业使用派遣工的平均工龄超过5年,个别企业甚至超过10年,绝大多数劳务派遣岗位都是长期性岗位。这已背离了法律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范围,是在与法律玩“躲猫猫”的一种违法行为。
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力的招用和使用分离。正是由于聘用单位不用人、用工单位无合同的“身份怪象”,让一些国企和机关有空子可钻。劳务派遣工工资及福利待遇远低于正式员工,且可以避免直接用人可能带来的种种不确定风险,劳务派遣用工已经成为这些用人单位降低成本、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种通行手段。河北省对3个市9家垄断行业经营单位的调查显示,2008年底,该省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总数与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基本持平,但后者的平均工资却是前者的3~4倍甚至更多。
劳务派遣工因劳动关系复杂,缺少立法保护,普遍存在“维权难”的问题。由于劳务派遣工不直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法规不健全,劳动监察不到位的情况下,一些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相互勾结,逃避法律责任和社会保障义务;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无劳动合同,因而任意剥夺职工法定休息、休假的权利,导致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尽快完善劳动法规,对劳务派遣工加强立法保障,已成为当务之急。因而立法部门要明确劳务派遣企业和用人单位在保障派遣工各项权益中各自的职责以及发生劳动争议后的处理程序,制定适合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文本,包括在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方面与企业正式员工相同对待的条款等,以便让劳务派遣工不受身份歧视,能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
现在的收入分配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劳务派遣工作为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他们不该被遗忘,理应享受到法律的庇护。因此首先要破除劳务派遣工的身份怪相,让6000万劳务派遣工笑傲人生,能体面劳动,享受劳动的快乐。 (钱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