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权益维护应及时 时效延误悔莫及

2023年08月31日

前不久,一位叫李光海的职工向包括本报在内的媒体和省、市工会信访部门反映,他于1986年11月进入西安某企业,户口和档案都在该企业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和存放。1990年6月,李光海因在老家“农忙”假期期满后没有及时回单位上班,单位则以超假为由既不给他安排工作,也不给他发工资。单位一直没有给他一个相应处理结果。迫于生活无奈,他自己外出打工来维持基本的生活。2009年9月,他即将达到退休年龄,于是回到单位要求办理退休手续,但是单位却告知他在1990年的时候就已经被除名了,而此时劳动服务公司已经解体,在企业没有找到他的户口和档案,最终导致无法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不能依法享受养老待遇。听到此处工会信访的工作人员马上就意识到,都过了二十几年了,这位李师傅的诉讼时效显然已经超过,面对这种情况,他们首先与单位进行了沟通,希望通过协商能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经过协商李师傅不愿意接受单位给他的解决方法,要求劳动仲裁,但得知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时效,无法理解法律对时效的规定,最后坚持要进行劳动仲裁,结果仲裁不予受理,理由是时效已过。

无独有偶,几年前西安东郊某国企的一个车间主任来找记者,反映的也是一个类似问题。他由于得罪了厂长被无端开除了公职,他不是及时去通过正常渠道维护权益,而是指望领导“火气”消后,再去给领导赔礼求情。导致时效过期,问题无法解决。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在《劳动争议仲裁法》中规定的时效期为一年。从李光海的事件中可以看出他的诉讼时效已超过,已经丧失了胜诉权。而在《民法通则》中第一百三十七条中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应当知道”就是一种法律推定,是指按照一般人的普遍认知能力就可以推断出行为人应当知道某种状态。比如说劳动者已经不去上班或者用人单位不给发工资时,作为成年人就应该弄清楚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还有劳动关系?是否需要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后还有哪些权利去维护?等一系列问题,作为劳动者要及时去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能仅以自己不知道来作为理由。

记者在日常的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像这种超过法定的时效后,才来工会和报社寻求帮助的上访职工,面对上访职工无助的叙述各种超时效的理由,记者总是尽可能的多询问一些细节问题,看看能不能试图寻找一些时效中断或者终止的情形,但往往由于举证的问题,无法为上访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上访职工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往往对法律中规定的时效问题不能理解,为什么自己的权益确实是受到侵害了而不能得到帮助?记者只能耐心向职工们解释法律上这个时效的规定,同时站在职工的角度,多对他们做一些工作并应他们的要求进行一些尽可能的帮助,结果是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分析这种超过诉讼时效后才来求助的现象,原因其实有许多。

首先,来工会和报社上访的职工往往都是弱势群体,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自身的软弱总是采取忍让的态度,甚至于在寻找用人单位讨要说法时,用人单位一些恶劣的态度令他们不敢再找单位,以至于一拖再拖,直到鼓足勇气觉得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不知不觉中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

其次,有的上访职工对法律了解一些,但对法律中诉讼时效的说法却不理解,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不知道该怎么办?需要什么程序?索要什么赔偿?也没有积极的就相关问题进行咨询,只是觉得不欠自己工资就行了,等到想来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而诉讼时效已超过。

最后,就是工伤认定的问题,很多人不清楚工伤认定也是有时效限制的,在发生工伤的时候,受伤的职工只知道用人单位可以申报,而忽略了在用人单位不申报时,自己可以积极地去认定工伤。导致很多职工在受伤后,只是一味等着单位去认定,只与单位协商处理,由于职工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有的单位就不好好办理,于是一拖再拖,导致拖到最后工伤认定时间过了时效限制。

其实有很多人都不能理解,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一个时间段来限制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什么一个事实清楚的劳动纠纷案件,却由于所谓“时效”的限制而丧失了胜诉的权利,仲裁和法院甚至都不予受理?这是因为诉讼时效是赋予当事人自我选择的权力与自我决策的权力,也就是赋予了人们所谓的“权力自由”。依据这一原则,受侵害者就有行使或不行使自己权利的“自由”,所以在受侵害者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就可能会造成权力被侵害的这个事实已经历经久远,甚至可能被社会所信赖,或者已经成为其他事情发生的基础,而此时受侵害人再对过去的事实行使请求权,就难免会损害以该事件为基础,所确立的正常的生活秩序,甚至危害到已经形成的一些社会交易的安全。同时,年代久远也会导致证据湮灭,令当事人难以举证,法院也难以进行审理,即使法院可以依现在所掌握的证据作出判决,但是判决的结论也未必与事实相符。所以,学者们普遍认为,基于对公共利益考量,应当通过确立强制性的诉讼时效制度来部分地限制这种“自由”。

因此,希望广大劳动者能充分理解我国目前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积极主动地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重蹈上述职工因时效问题白白丧失权利的覆辙。 本报记者 郝振宇

通讯员 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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