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制定办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的举报、受理和查处进行规范。
办法明确规定了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的认定标准: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 (张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