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该法自2002年5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化解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是此次修法的重要任务。
卫生部部长陈竺介绍,完善职业病诊断制度既可以为劳动者顺利、便捷地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法律保障,也可以为尽快落实职业病待遇提供法律保障,还可以通过合理分配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各方义务来有效引导用人单位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
修正案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同时还增设了用人单位隐瞒、毁损或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修正案草案中格外引人瞩目的是草案第十八条的规定,“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为职业病诊断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