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刘颖是辽宁一所大学的大四学生,去年十月份来到一家通信公司做实习客服。想到当下就业之难,她和她的同学在实习期间一直很勤奋敬业。可老板或许抓住了他们的心理,每天派给他们的工作量相当大,根本干不完。为此,他们几乎是天天加班约1至3个小时。有时双休日也得加班。
当他们主张加班费时,老板回答说:本来是8小时的工作量,是因为你们没经验,又不能吃苦,不得不加班完成,这不应属于加班。刘颖他们都觉得很委屈,天天加班,就不受法律保护吗?不应有加班费吗?
点评:以完成工作量为理由,来促使实习生不得不在8个小时后继续加班工作,实质是一种变换手段的延长工作时间,同正常安排加班并没有什么两样,可以明确地说,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
对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的违法行为,实习学生可采取下列办法解决。一是请求学校与企业协商解决;二是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请求这些职能部门依法制止并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罚;三是主张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费。因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8条关于“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的规定,延长劳动时间理所当然应获取相应的“合理的实习报酬”。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