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近日的《河南工人日报》报道,原国有企业新乡市李固水泥厂2008年开始改制,2010年4月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但合同中规定的从净资产中剥离的安置职工资金,其中包括内退人员生活费、职工经济补偿金、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保费等500多万元至今没有落实。职工得不到医疗保障。一些退休老职工只好找新闻单位诉苦。
按规定,国企改制安置职工的方案必须经过职工讨论、职代会通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该到位。但无论以前还是现在,出现改制后的企业没有履行改制合同和安置职工方案时,受到伤害的职工似乎都无法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只有上访,为什么会如此?
原因很简单,无论是企业改制方案,还是安置职工方案,订立协议或合同的双方是原国有企业和新企业的老板,企业改制后,国有企业一方就消亡了,另一方当事人如果不讲诚信或有意违约,权益受到伤害的职工并不是签约人,没有法律资格诉讼违约法人。
我们常说,发生劳资纠纷,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就通过法律渠道去解决。我们也喜欢讲,群众利益无小事。但十多年企业改制,改制后企业不履行改制方案和安置职工方案,伤害了职工的权益,却仍没有畅通法律解决违约一方违约责任的渠道。一般情况下合同违约,合同违约人要支付违约金,可企业改制合同违约,几乎违约责任人可以轻松地逃避法律责任。对于伤害职工权益的改制企业缺少追责制度,仅寄希望于企业老板的诚信是难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国企改制,需要建立法律追责制度,畅通法律对改制后企业违约的追究渠道。这不仅能大大提高改制企业安置职工方案的履约率,也能减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无休止的上访事件。 (金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