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小王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小王进入公司工作后,公司又与其签订了一份专项技术培训协议,约定:公司为小王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10年;若小王提前离职,则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之后,公司对小王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项培训。今年5月,由于公司一直没有给小王缴纳社会保险费,小王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转移自己的人事档案。公司同意为小王办理手续,但前提是小王要按约定支付50000元的违约金。无奈之下,小王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分析认为,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是否不管以何种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都应当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说明,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小王辞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因此小王的理由于法有据。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因此,公司不为小王办理转移人事档案的行为已经违法。
最终,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监察下,公司为小王办理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王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