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损害劳动者尊严的规章无效

2023年08月31日

曾某于2005年6月到某单位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今年4月初,该单位公布了一项规定:“严禁职工工作期间上厕所”。甘某拒绝执行该规定,并与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单位一位负责人对曾某说,如果不执行规定,就离开单位。曾某一气之下选择了离开。随后他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该单位,要求单位按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上厕所是人的生理需求,单位不能侵犯这种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该单位的规定无疑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其做法是对劳动者人格尊严的侵犯,曾某离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任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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