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西安市下发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从2012年5月1日起,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未经印章治安管理中心备案刻制的公章等,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西安市将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中将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经济合同章、法人名章等逐步更换为新型智能芯片防伪印章。
按照要求,2011年12月1日起,凡新设立和变更的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名章等印章,必须经中心审批和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2012年5月1日起,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未经中心备案刻制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