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陈一民
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困难和障碍,这两年民间不停有人做一些归纳和概括。听到最多的是“三不”,而且是两个版本。一曰“企业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二曰“企业不愿谈,职工不敢谈,工会不会谈”。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给出了官方的归纳和概括:“企业不愿谈,职工不敢谈,双方不会谈”。故也称为“三不”。
不亏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组,此“三不”与彼“三不”相比较,显然要准确得多。
看来,“企业不愿谈”已成为大家的共识,不管是民间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都把它列为当前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第一位的困难和障碍。
工资集体协商是劳动关系双方的事情,如果普遍存在其中的一方“企业不愿谈”,事情就麻烦了。“企业不愿谈”的程度有轻有重。重的可以公开拒绝,使工资集体协商压根就进不了程序,当然这可能只是少数。一般情况是,在法律和政策的压力下,“企业不愿谈”还得谈,但会使工资集体协商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出现走过场等问题。
“企业不愿谈”说到底是资本追逐利润本性的合乎逻辑的反映。工资集体协商从来都是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出发点和直接目的的。工资集体协商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工资共决,二是工资增长。这就是现在常说的要建立企业职工工资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毋庸讳言,对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这两个关键点,一般来说,企业会从心底里不舒服、不情愿、不高兴。道理很简单,工资共决是对资本权力的分割,工资增长意味着资本收益的减少。
为了取得企业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热心,有人作这样的宣传:“工资集体协商不意味着就是涨工资,甚至还可以降工资。”这是把企业只在发生严重危机时的特殊情况当成了一般情况,是一种阉割工资集体协商实质的不负责任的宣传。必须指出,目前尽管受到全球严重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都没有发生必须降低劳动标准的特殊情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现代企业管理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的今天,“企业不愿谈”实在是这些企业家的一种短视。聪明的企业家都懂得,虽然工资集体协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本的权利,但它以合作、双赢的理念给企业带来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是有益于企业长远发展的。
“职工不敢谈”是一个很让人纠结的事情。
首先要弄清,这里的“职工”是包括工会在内的,严格地说这里的“职工”首先和主要是指工会。
这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三不”比民间“三不”更确切的地方。民间往往把“职工”和“工会”分开来讲,或者是“职工不敢谈”,或者是“工会不敢谈”,这是不准确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实施的《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代表职工的身份和地位。
所以,“职工不敢谈”实质上是“工会不敢谈”(本文以下用“工会不敢谈”)。
在市场经济下,工资归根结底是由经济规律决定的,最主要的是劳动力供求关系状况和劳动与资本之间的讨价还价。
历史和现实反复说明,在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博弈中,单独和分散的劳动者根本没有力量与集中的资本讨价还价(因而一般会形成劳动者“不敢谈”),于是劳动者联合起来组成工会,由工会代表他们与资本讨价还价,实现了从“不敢谈”到“敢谈”的转变。
然而让人十分纠结的是,在当下的中国,劳动者联合起来的工会在资本面前还是没有力量,还是“不敢谈”。当然不是所有的工会都“不敢谈”。但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结论,“不敢谈”是目前工会的主要问题。这是中国工会的尴尬。
造成工会尴尬的原因有多个方面。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但由于改革不到位、一些政策设计有毛病和过去长期计划体制习惯的影响,工会代表职工利益的社会身份还没有真正确立,工会还难以取得对于企业的独立性,一部分工会甚至成为企业的附庸。
相比之下,“双方不会谈”是关于工资集体协商具体方法和技术层面的问题。方法和技术问题也很重要,也不能轻视。但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是“企业不愿谈”和“工会不敢谈”的问题。
现实中,“企业不愿谈”和“工会不敢谈”往往会形成一个不良循环。“企业不愿谈”会成为一种压力影响工会更加“不敢谈”。“工会不敢谈”也会使企业越发理直气壮地“不愿谈”。
当前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必须打破这个不良循环。打破这个不良循环,要从解决“工会不敢谈”入手。
不论从工会的性质看,还是从工资集体协商的宗旨看,工会都应当是工资集体协商最积极最主动的推动者。
马克思和恩格斯深刻论述了工会和工资集体协商的关系。把他们的论述概括起来就是:工会为工资集体协商而生,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日常最重要的任务。虽然时间已经过去了一个多世纪,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些论述并没有过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全国总工会及时提出把以工资为核心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作为工会工作的“牛鼻子”。近几年中国工会更是明确强调,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工作的“重中之重”。
面对“企业不愿谈”等困难和障碍,一些工会工作者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产生了一些畏难情绪。有的说,对工资集体协商,就工会最积极,费力不讨好。有的提出,法律对集体协商的规定是“可以”搞,那么也“可以”不搞。这样的情绪可以理解。但是工会工作者应当明白: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工会最积极理所当然,如果工会也不积极,那么这项工作就无法深入开展下去。
解决“工会不敢谈”的问题,根本在强化工会。这需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从体制和制度入手,进一步深化工会改革,使工会能够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工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对于企业的独立性,确立代表职工的社会身份,强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与此同时,需要改善工会工作者的知识结构,加快培养一大批熟悉和掌握劳动关系、劳动经济、劳动法律以及谈判技能等方面知识的专门人才,解决工会“不会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