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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尽责才能根治“劳动争议”

2023年08月31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要求大中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该规定将于2012年1月1日施行。

当前我国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劳动争议呈总量居高态势。加之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机制普遍缺失、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弱化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似乎日渐式微。和谐劳资关系不仅关乎社会稳定,更是企业长远利益的根本,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在“内部消化”层面提供了一种平和对话的自决范式。

但是,《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即便落实得力,对于劳动者来说,可能也未必是普适性的利好。一方面,相关部门仅仅是要求“大中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但实际上,大中型企业的劳资问题相对较少、侵权的程度也相对较轻,而真正以“跳桥跳楼”方式讨薪的,往往多是“散户”手里的弱势劳动者,对他们来说,新规仍然显得很是奢侈;另一方面,协商调解新规其实也宣告了此前诸多常态解决机制的失效(至少是部分失效)。原有的症结没有解决,此时再用制度补丁的方式助力劳动争议的出路,可能未必是釜底抽薪的思路。

对于企业,最流行的说法是社会责任、或曰“道德血液”,著名企业管理家稻盛和夫先生则提出“责商文化”的概念——凡此种种,都是强调企业要有序、守则。但事实上,企业只有先对员工尽责,才可能惠及社会,拎清这个逻辑,其实就是从软环境上根治“劳动争议”,而这些春风化雨的工作,显然首先需要校准对企业评判的“度量衡”,这是与落实新规一样重要的工作。 (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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