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日前报道了一起不定时工作制下员工被误指旷工的争议。刘先生曾担任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发部副总经理,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下,被公司以“旷工70余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在仲裁和法院审判过程中,刘先生认为,由于自己的工作性质和职位需要,该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并未对他执行每天考勤制度,所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一审判决和终审均支持了刘先生的观点,刘先生最终获赔15万余元。
法官指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不同岗位的情况,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实行综合计算或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当前许多公司的管理层,因为具有明显的工作机动性强、无法确切衡量工作时间等特点,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即不需要按照标准工工时制度考勤,而以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工作量。
而且,在本案中,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对刘先生执行的是每天上下班的考勤制度,因此法院依法采信刘先生无需考勤的主张。
姜伟伟\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