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我省近日开始为部分烈士子女每人每月发放130元定期生活补助,补助金从2011年7月1日算起。近日,省民政厅公布了我省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凡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付亚娟)